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组织编制工业、能源、交通、城市建设、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规划实施对大气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上报审批前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