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