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崇尚科学的社会风尚。

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