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学技术进步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