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其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追回有关财政性资金,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暂停拨款、终止或者撤销项目;情节严重的,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者参与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项目合同责任和义务的;
(二)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者变更项目合同内容的;
(三)在项目申请、实施等方面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