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