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本省加强科技法治化建设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