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禁止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