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承担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项目合同约定义务,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按期完成项目任务。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学技术项目,能够证明承担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