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技术创新体制,完善科学技术政策体系,健全科学技术工作机构,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