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四十四条有效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以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为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核心区和新时代乡村振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引领示范区,深化区域农业科技合作,布局建设示范推广基地。建设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拓展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农业技术交流合作,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城。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