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四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科技园区。支持省级科技园区建设成为国家级科技园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技园区打造科技要素聚合区、特色产业聚集区和高质量发展引领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