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平台、科技报告系统、科学数据中心等建设。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利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购置和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使用,提高科学技术资源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