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推广产学研用金融合创新模式,加强创新资源聚集和科技优势转化,引领全省区域创新发展。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深度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构建秦创原创新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合作机制。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