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第四十条有效本省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增强区域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区域创新发展。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