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在科技计划项目、专家遴选、科技表彰、科技奖励等方面向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倾斜,适当提高对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支持比例。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