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战略支点,以科技强省服务科技强国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