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培育高水平技术经理人等科技服务人才,建立市场化薪酬和用人机制,促进科技供给与产业需求有效对接。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