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