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科学技术人才在企业设立、科研条件、成果转化、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在落户、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的科学技术人才,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