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技术人员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激励机制,引导科学技术人员向生产科研一线流动。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选派科学技术人员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选派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联合申报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支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