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有效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