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承担财政资金投入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国有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间接费用用于绩效支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