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企业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不同层次、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构建长效合作机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协同推进技术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互聘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