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通过自主实施、许可、购买、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对于转化、孵化、产业化产生一定规模直接经济效益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财政性资金支持。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以及小发明、小创造、小革新、小设计等活动,激发创新活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