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各类机构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促进科学技术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