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投资兴办或者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创新创业基地等服务平台和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办公与生产场地,以及融资、信息、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等市场化配套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