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设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创新团队,增强原始创新能力和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有组织、建制化的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个人等出资设立联合项目,开展基础研究。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