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科技强省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基础研究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基础研究投入体系;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规模,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建设基础研究基地。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