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社会公众举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工作违法线索,应当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接受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按照法定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法定程序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