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之间对同一监督事项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