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二十六条有效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未依法取得资质的,不得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的认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