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