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防雷监管职责,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雷电监测,有条件的地方及时向社会发布雷电预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