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公共安全工作范围,加强领导,支持、督促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