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七条有效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预报超出本服务区时,应当使用跨区的适时气象预报。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禁止其他组织和个人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