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六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及时性、准确率和服务水平,并根据需要制作和发布农牧业气象预报、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空气质量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