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设施与气象探测第十五条有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提供、使用、保管共享涉密气象资料,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