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全省气象环境专业计量器具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确定的气象环境专业计量站按照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定期检定。

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环境专用计量器具。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