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罚没处罚,必须给被处罚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和罚没票据。

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对象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没数额,执行期限,不服处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执法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