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处罚的执行第六条有效执行罚没处罚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的规定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没有规定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进行罚没处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罚没处罚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