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九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