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或者修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参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确定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编制或者修改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统、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