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