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

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当新建效果不低于原有同类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