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二)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四)其他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