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维护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二)排放或者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三)倾倒厨余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四)其他损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