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统筹建设,不得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