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编制海绵专篇内容。

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海绵专篇内容的审查。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