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