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悬浮物总量削减率、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