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实施排水、建筑与小区、道路、公园、绿地、广场、停车场、坑塘、河湖、湿地、工业厂区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当同步建设海绵城市设施。军事工程、抢险工程、文物保护工程、临时性工程等特殊工程除外。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