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陈醋生产企业,可以向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喀左陈醋协会要求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件的,喀左陈醋协会应当依法允许其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应当规范完整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产品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注并标明商标注册标记。

地方法规 ·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